5.2 防护绿地


5.2.1 城区内水厂用地和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规定的绿化带宽度。
5.2.2 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周围设置防护绿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具体确定。
5.2.3 城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其中,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周围设置的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规定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5.2.4 城区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的规定。
5.2.5 城区内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的规定。
5.2.6 城区内河、海、湖等水体沿岸设置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水厂是城市给水系统的重要部分,需要通过设置防护绿地进行隔离,确保其安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的第7.0.6条规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第8.2.3条规定:“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5.2.2 污水处理厂具有污染性,需要建设防护绿地进行隔离,防止对城市其他地区产生污染。污水处理厂由于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导致对外围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第4.4.4条对其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也与污水处理规模有关(见表4.4.4),难以具体确定所需防护绿地的宽度。因此本条未对其防护绿地宽度作具体规定
表4.4.4 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5.2.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周围设置的防护绿地的宽度与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确定的各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保持一致,在本标准中具体落实为防护绿地。
        以下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中的相关规定:
        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
        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5.2.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中第
6.3.3条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5.2.5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第7.6.3条规定:“内单干单回水平排列或单干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6.3的规定合理确定”。
表7.6.3 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5.2.6 河流、湖泊沿岸建设防护绿地,对水体本身的生物群落的培育和生态功能的保护重建,以及模仿自然水系中水陆边缘的生态、景观的连续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第4.1.5条规定:“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m”。《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府办函[2015]337号)规定:“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m的绿化带”。《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规定:“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m”。《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0]207号)规定:“蓝线(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m”。郑州绿地系统规划依托贾鲁河、须水河、索须河和引黄干渠等水体,控制30m~200m不等的滨水绿地。中山、衡阳、赤峰等城市建设滨水绿地30m~50m。
        具体确定河流、湖泊沿岸防护绿地应根据河道截面竖向、河道宽度、周边用地条件确定防护绿地的宽度。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